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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第一条  中国土木工程学会(以下简称“总会”)为推动学科的发展,组织各专业的会员,开展国内外专业学术交流活动。按照总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有关规定,理事会决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——专业分会。
  第二条  专业分会是总会的二级专业学术组织,其名称为“中国土木工程学会×××分会”,不具有法人资格,受总会直接领导。
  专业分会不另订章程,应遵照总会章程,以该专业领域的会员为其基本队伍开展活动。
  第三条  专业分会的任务
  一、制定本专业领域学术活动计划;
  二、按照总会“学术会议组织管理条例”举办学术会议,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;
  三、组织评审本专业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,评审并奖励本专业优秀科技工作者等;
  四、编辑出版本专业领域的科技书刊;
  五、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动态,并就重大科技决策、科技发展规划等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;
  六、接受有关部门委托,组织评审、鉴定和推广本专业科技新成果,及开展咨询工作;
  七、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,普及科技知识;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;
  八、与地方学会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学术上的合作与交流;
  九、受总会委托,协助总会发展和管理会员,并向总会推荐荣誉会员、资深会员、团体会员及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会员;
  十、承办总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  第四条  专业分会的组织
  一、专业分会理事会的理事一般不超过60名,少数专业队伍比较大、学科范围比较宽的专业分会经总会批准可酌情增加,但不应超过90名;
  二、专业分会设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4至6名、秘书长1名,常务理事若干名(总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)组成常务理事会,主持专业分会的日常工作。
  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(只设一名)和秘书长原则上在专业分会挂靠单位的高级专家、学者中产生。任期内年龄不应超过70岁。
  专业分会可设副秘书长1至2名,由常务理事会聘任,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;
  三、专业分会每届4年,理事长、副理事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
  四、专业分会的理事所在单位应是总会的团体会员。
  第五条  专业分会换届改选办法及有关规定
  一、专业分会的换届改选,由本届专业分会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。本届专业分会应在换届改选前二个月向总会提出书面改选方案,包括理事名单、人数、名额分配、更新比例和连任人数等。经总会同意后,应召开本届专业分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,协商、酝酿、推荐产生全部理事,报总会批准后,组成下届理事会,同时协商推荐产生正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;
  二、召开理事会(新老理事出席),由本届理事会做工作报告,并进行审议;
  三、专业分会的正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选举结果报总会核准,并由总会发给证书;
  四、专业分会的理事由专业分会核准后,由专业分会发给证书;
  五、专业分会的理事人选应是本专业中水平较高、学风正派、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、热心承担学会工作的总会会员。正、副理事长应由本专业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声望者担任;
  六、理事名额分配应注意分会各主要学术领域的需要,适当照顾地区、部门、单位,但不平均分配;
  七、每届理事会改选,理事更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;中青年科技工作者(50岁以下)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。新增选的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,理事长一般不超过65岁;
  第六条  专业分会的名誉职务
  凡本届卸任的正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少数有一定威望、对本专业贡献较大的理事,可由下届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推荐,并报总会批准,可分别聘为专业分会的名誉理事或顾问,其人数不应超过理事会理事总数的10%。
  第七条  专业分会应挂靠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科技水平、热心支持学会工作,并能提供人力、物力、财力和办公条件支持的企事业单位。
  第八条  专业分会的经费来源
  一、总会的科技活动补助费;
  二、企事业单位的资助;
  三、举办各种事业和科技活动的收入;
  四、技术咨询服务收入;
  五、协助总会发展会员的会费留成。
  专业分会常务理事会应有专人分工管理经费,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,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,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。
  第九条  专业分会的成立与撤销,由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,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。
  第十条  本条例经总会第八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修订通过,自2003年8月起实施,并报中国科协备案。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总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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